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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蓮縣立新城國中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實施計劃

 

壹、依據:

貳、目的:

參、任務:

肆、組織與職掌:

伍、工作內容:

陸、委員會決議事項應交由各處室業務主管執行。

柒、本計劃未盡事宜,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。

捌、本計劃經校長核示後,發布實施。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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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scjhse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